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02號原告 吳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郭○○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真正住居所。
二、請以書狀載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三、請以書狀提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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