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義勲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道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道會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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