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72號原告樂天利有限公司代表人 祝宣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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