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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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上開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自96年因案羈押、執行,假釋出獄後求職困難,向臺北市政府申請108年度低收入戶並經核准;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54號、107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准伊訴訟救助,伊實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之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為證。然該低收入戶卡,尚難為其無力支出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釋明。另案准聲請人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尚不及於本件聲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