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42號聲請人 高基貴 送達代收人 郭重鑾 律師相對人 黎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高基貴以其與相對人黎鳳玉間離婚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影本等件為憑,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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