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76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3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
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切結書及被告信函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
辯其無資力清償云云,惟此並非得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所
辯自不足採。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