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5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0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3日上午9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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