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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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黃鉑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29369元│自94年5月25│至104年8月31│年息20%││││日起│日止││││├──────┼──────┼───────┤│││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日│││├──┼────┼──────┼──────┼───────┤│002│135098元│自94年5月23│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日起│││├──┼────┼──────┼──────┼───────┤│003│178631元│自94年6月23│至清償日止│年息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2│135098元│自94年6月2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178631元│自94年7月2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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