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曾文
陳奕 同 洪婉婷 被告 蕭學展
林建龍 陳順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4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學展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