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羅彭甜妹 被告 葉驥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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