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嘉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90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文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彰化縣○○鎮○○○街○○號5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嘉文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桃園市○○區○○路○○巷○號」,茲因聲請人已遷居至「彰化縣○○鎮○○○街○○號5樓」,爰聲請將限制住居地址變更為「彰化縣○○鎮○○○街○○號5樓」。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茲聲請人因已遷現居至主文所示之址,經本院審酌其變更之居所,並未造成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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