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呂玟瑩
呂敏文 呂玉成 呂友麒 阮朝宗 被告 金壽芬
金壽琴 金壽華 金壽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壽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42,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