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安得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絅棻 律師被告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屏東市歸國巷一六弄七號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