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裕福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確認相對人陳裕福、 陳裕茂
、 陳裕坤 、 陳裕興 、孫 陳麗美 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㈡確認相對人陳裕茂
與陳**間所為之贈與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無效。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
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
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