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明 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芳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查聲請狀上原因事實欄記載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價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的貨,聲請事項中卻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420,000元?請再陳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