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轉
謝俊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02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天轉、謝俊鐘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天轉、謝俊鐘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