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九八號),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且被告認罪(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乃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及其他應用程式軟體,係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及其他不詳公司享有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其餘著作財產權部分,因該光碟片或屬甲○○購買、或為甲○○下載自用,或為非販賣之物,或為受損片,經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非經如附表所示公司及其他不詳公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下旬某日起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止,即在高雄縣○○鄉○○村○○路○巷十二之二號號住處,以其所有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分別透過e酷網、HK@p2p,及用emule與其他人分享網路資源,下載遊戲及應用程式軟體,其中e酷網部分,係以flashget下載,先進入網站,瞭解所用下載之網址,復將網址複製至flashget下載;而HK@p2p部分,則先安裝BT程式,進入網站,取得所需BT文件後下載;至emule部分,則先安裝emule,復上網連接伺服器下載。嗣以前開電腦及週邊設備上網,在奇摩拍賣網站(網址為http://tw.bid.yahoo.com.tw)刊登販售盜版遊戲、應用程式軟體光碟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並以其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pqjh914@yahoo.com.tw」供聯絡之用,待欲購買者寄送購買訊息至該郵件信箱,並告知欲購買盜版光碟項目、數量及購買者電子郵件信箱後,甲○○旋寄送電子郵件,將其郵局帳號(戶名:甲○○、局號:一○一五四一、帳號:0000000)告知購買者,待確定購買者將貨款匯入前開帳戶後,乃利用其所有之個人電腦、燒錄器等週邊設備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製成盜版光碟片,復利用不知情郵政或快遞人員將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片寄送購買人,以每份(其中有每份含數片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一百至一百六十元之價格,出售牟利,共計賣出三、四十份(約三百片,詳附表二所示),獲利約六、七萬元。迄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物品。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且被告認罪,乃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指訴相符(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訊問筆錄),此外復有網路資料、著作權資料、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可參。因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甫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十一日正式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記載重製於光碟之事實,是聲請人認被告所犯法條為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應係誤載)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各次以一重製、販賣(移轉所有權)行為,其中同時侵害如前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者,被告先後多次重製、販賣(移轉所有權)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此外,被告所犯上揭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處斷。爰審酌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被告竟仍視法令如無物,毫未建立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守法觀念,為牟私利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共計賣出三、四十份(約三百片),獲利約六、七萬元,惡性非輕,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非差,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詳卷附和解書)及販賣時間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因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論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附表一:扣案物部分:
┌───┬───────────┬────────┐│編號│品名│數量│├───┼───────────┼────────┤│一│空白光碟片│三九五片│├───┼───────────┼────────┤│二│棉套│三百個│├───┼───────────┼────────┤│三│信封牛皮紙袋│三六個│├───┼───────────┼────────┤│四│螢幕│一臺│├───┼───────────┼────────┤│五│滑鼠及鍵盤│各一個│├───┼───────────┼────────┤│六│數據機│一臺│├───┼───────────┼────────┤│七│變壓器│一臺│├───┼───────────┼────────┤│八│電腦主機│一臺│├───┼───────────┼────────┤│九│燒錄機│二臺│├───┼───────────┼────────┤│十│重製遊戲光碟片│一份一片│││模擬渡假村││├───┼───────────┼────────┤│十一│同右│同右│││釣場二○○三││├───┼───────────┼────────┤│十二│同右│一份二片│││反攻 諾曼 第││├───┼───────────┼────────┤│十三│同右│一份一片│││諾曼第大空降││├───┼───────────┼────────┤│十四│同右│同右│││突出重圍││├───┼───────────┼────────┤│十五│同右│一份二片│││CALLOFDUTY││├───┼───────────┼────────┤│十六│同右│一份二片│││VICECITY││├───┼───────────┼────────┤│十七│同右│一份一片│││CHINTOWN││├───┼───────────┼────────┤│十八│掛號函件執據│六張│││││├───┼───────────┼────────┤│十九│宅急便快遞收據│二張│││││└───┴───────────┴────────┘附表二㈠:重製、販賣遊戲光碟片部分┌─────────────┬───┬───┬──────────────┐│盜版遊戲光碟片名│單位│數量│備註│├─────────────┼───┼───┼──────────────┤│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份│九│著作權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公司│├─────────────┼───┼───┼──────────────┤│信長之野望(蒼天錄)│份│三│同右│├─────────────┼───┼───┼──────────────┤│魔獸爭霸三│份│四│著作權人│││││松崗科技(股)公司│├─────────────┼───┼───┼──────────────┤│鬼武者│份│三││├─────────────┼───┼───┼──────────────┤│反攻諾曼第│份│十五││├─────────────┼───┼───┼──────────────┤│諾曼第大空降│份│九││├─────────────┼───┼───┼──────────────┤│突出重圍│份│七││├─────────────┼───┼───┼──────────────┤│目標柏林│份│八││├─────────────┼───┼───┼──────────────┤│將軍(資料片)│份│九││├─────────────┼───┼───┼──────────────┤│將軍│份│十││├─────────────┼───┼───┼──────────────┤│CALLOFDUTY│份│三│││(決戰時刻)││││├─────────────┼───┼───┼──────────────┤│俠盜獵車手三(續作)│份│九│││─罪惡都市││││├─────────────┼───┼───┼──────────────┤│俠盜獵車手三│份│八││├─────────────┼───┼───┼──────────────┤│神話世紀(資料片)│份│九│││─泰坦巨人││││├─────────────┼───┼───┼──────────────┤│神話世紀│份│八││├─────────────┼───┼───┼──────────────┤│中國貳│份│四││├─────────────┼───┼───┼──────────────┤│魔鬼戰將二│份│十四││└─────────────┴───┴───┴──────────────┘附表二㈡:重製、販賣程式光碟片部分┌─────────────┬───┬───┬──────────────┐│盜版程式光碟片品名│單位│數量│備註│├─────────────┼───┼───┼──────────────┤│WINXP│份│八││├─────────────┼───┼───┼──────────────┤│WIN98│份│七││├─────────────┼───┼───┼──────────────┤│OFFICE│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