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中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被告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97年度訴字第5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5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