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川傑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川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川傑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謝博安、 謝雙鐘 等人,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