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於民國98年6月19日繫屬本院後,被告甲○○業於同年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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