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全字第60號
聲請人 徐周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凃寰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全字第60號
聲請人 徐周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