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張祐鐘

被告 吳思明

JGO-877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豐交簡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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