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麗卿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立遺囑人甲○(男、民國二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立遺囑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1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遺囑人甲○生前於民國83年4月12日預立遺囑,並有見證人 林明熙 、張麗卿及 吳榮達 等三人在場見證,嗣遺囑人甲○業於95年12月16日死亡,惟上開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上開遺囑見證人之一張麗卿對於遺囑人甲○預立遺囑始末知之甚稔,爰依民法第1121條後段規定,聲請鈞院指定張麗卿為遺囑執行人等語。並提出甲○遺囑影本、聲請人及遺囑人戶籍謄本、張麗卿身分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張麗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遺囑人甲○之遺囑執行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