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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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二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各處罰金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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