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泰和小客車租賃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仲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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