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婉貞
方家鴻
潘建峰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億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等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
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另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
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僱傭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