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婉貞
       方家鴻
       潘建峰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億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等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
  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另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
  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僱傭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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