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2,236元,應徵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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