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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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