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宏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將屆,惟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