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70,653元,應繳裁判費149,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48,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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