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七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已簽結,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檢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此有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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