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六六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乙○○
一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右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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