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經傳未到庭為任何陳述,而其在原審已坦承犯行,其為累犯,原審酌情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已屬輕罰,被告上訴意旨猶執詞謂量刑過重云云,不足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廿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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