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丁○○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壹壹壹肆伍公頃」應更正為「零點壹壹壹肆公頃」,B部分,面積「零點壹壹壹肆伍公頃」應更正為「零點壹壹壹伍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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