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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