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1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