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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