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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