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立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碩揚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