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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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34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簡字第2167號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書案號:94年度偵速第13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222、1222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號上訴駁回確定;再於八十九年間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被告入獄執行前開罪刑後,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屆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丁○○、甲○○、 劉美吟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得手,並扣得機車鑰匙三把。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同局第一、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甲○○;證人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各三紙附卷可稽及扣案機車鑰匙三把可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後三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號上訴駁回確定;再於八十九年間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被告入獄執行前開罪刑後,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屆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本案移送併辦之事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二二、一二二二三號),與檢察官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審酌,諒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而認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管轄合議庭撤銷原判決,另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檢察官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管轄合議庭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所用以犯案之機車鑰匙三支,係被告所拾得,業據其供明在卷,從而,上開鑰匙尚難證明係屬他人之遺失物或為無主物,並無法認定是否係被告撿拾無主物後而為其所有之物,雖被告持上開鑰匙供犯本罪所用,然本院審酌上情,爰不為宣告沒收扣案之三把機車鑰匙,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1│94年8月21日│台南市○區○○街1│YXK-270│丁○○│││上午4時許│32號前│號機車一部││├──┼──────┼─────────┼──────┼────┤│2│94年8月27日│台南市○區○○路二│OAL-138│甲○○│││上午11時許│段310號│號機車一部││├──┼──────┼─────────┼──────┼────┤│3│94年9月2日下│台南市○區○○路中│ORP-885│劉美吟│││午2時許│華東路口│號機車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