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2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8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92││├──┼───────────────┼──────────────┼────┼───┼────┼───┤│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68││├──┼───────────────┼──────────────┼────┼───┼────┼───┤│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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