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3號聲請人民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八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寬鑫有限公司 秦坦 │華南銀行公館分行│81,718元│94年7月10日│SC0000000│6│││寬││││││├──┼─────────┼────────┼─────────┼───────────┼────────┼────────────┤│002│寬鑫有限公司秦坦│華南銀行公館分行│4,086元│94年7月25日│SC0000000│6│││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