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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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朱黃麗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黃麗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朱黃麗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朱黃麗芳遺產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黃麗芳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
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6年12月18日起經列為失蹤查尋人口,現失蹤迄今已逾3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
報表、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887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744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7月20日移署資字第112008950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7月19日輔服字第1120057660號函、全民健保資料回復狀況查詢報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35號偵查卷宗第4至9頁、第22至35頁),並有本院112年10月16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89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失蹤人自106年12月18日失蹤時起,計至109年12月18日,已屆
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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