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惠力普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7年7月31日│22,750元│AU0000000│││││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