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系爭票號662064、597252、597253、597259、597254、597257、597255、597258之本票原本8件。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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