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卯○○被告庚○○○
丙○○
號戊○○寅○○○丁○○己○○甲○○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辰○○被告子○○
癸○○壬○○辛○○兼上列4人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