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392號)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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