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78號聲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迺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王迺凱所有高雄市○○區○○○段296-8、782-11、782-12、782-13、782-14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四、 陳明 相對人究為王「迺」凱?抑為王「廼」凱。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