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聲請人 賈海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二、台端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人為新興郵局,發票人為鳳山文山郵局,請確認付款人何者為正確,如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並檢付更正後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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