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1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李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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